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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原告
舒夢蘭
被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至原告住所勘驗床墊,被告自行前往;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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