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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紀文惠

上訴人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舒夢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零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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