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舒夢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零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