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
- 上訴人
- 李清波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泰山即馬力強車業行間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第一審判決敗訴者,始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經查,原告陳泰山即馬力強車業行以李清波為被告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51,750元,及自民國9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於101年12月26日以101年度北小字第2721號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有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告陳泰山即馬力強車業行敗訴,被告李清波提起本件上訴並無上訴利益,其不得上訴而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