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7號
- 原告
- 李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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