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旅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李美燕
- 法定代理人王文傑
- 原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77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燦鋒間給付旅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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