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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819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陳如玉
訴訟代理人
張祐彬
被告
環球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鈺琪
訴訟代理人
陳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北投區,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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