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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訴訟代理人
王紫婷
訴訟代理人
劉伯謙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桓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月華
訴訟代理人
張佐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6月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1年6月4日以被告即反訴原告未依本院101年5月17日裁定於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惟被告即反訴原告確已於101年5月23日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為證,是應認被告即反訴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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