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3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鑫
- 訴訟代理人
- 王紫婷
- 訴訟代理人
- 劉伯謙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桓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月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佐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6月4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1年6月4日以被告即反訴原告未依本院101年5月17日裁定於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反訴,惟被告即反訴原告確已於101年5月23日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為證,是應認被告即反訴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