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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臺灣摩根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華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建智
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以書狀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何筆項目及金額係依民法承攬契約請求?何筆項目及金額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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