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號
- 原告
- 建隆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麒錦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00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