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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65號

原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微茹
被告
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複代理人
黃正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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