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北建簡字第7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4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