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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消簡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消簡字第5號

原告
謝雁妃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告
合一生機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孔明
被告
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孔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惠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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