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王永強
- 相對人
- 新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若該異議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經駁回,即無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1年度北簡字第87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951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訴訟業因顯無理由而經本院判決駁回,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顯不能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