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93號
- 聲請人
-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時男
- 相對人
-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16號判決及100年度建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5,710元 │聲請人預納5,180元,相對人預納530元。││ │ │相對人應負擔5,180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 7,770元 │聲請人預納7,770元。相對人應負擔7,770││ │ │元。 ││ │ │ │├────────┼────────┼──────────────────┤│合 計│ 13,480元 │相對人原應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為││ │ │13,480元,並扣除相對人已預納之530元 ││ │ │,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95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