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9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93號

聲請人
恆揚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時男
相對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北建簡字第16號判決及100年度建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5,710元 │聲請人預納5,180元,相對人預納530元。││ │ │相對人應負擔5,180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 7,770元 │聲請人預納7,770元。相對人應負擔7,770││ │ │元。 ││ │ │ │├────────┼────────┼──────────────────┤│合 計│ 13,480元 │相對人原應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為││ │ │13,480元,並扣除相對人已預納之530元 ││ │ │,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950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