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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20號

聲請人
昌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和
相對人
太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義國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就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一六五二二號兩造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二五號)云云,固屬實在。

二、惟經本院查證結果,聲請人所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業已判決駁回,故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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