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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簡玉如

  • 當事人
    互盛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互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如 上列原告對被告邱鴻城起訴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2,000元,此有本院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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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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