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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08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089號

原告
富爾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家吉
原告
威利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家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昌羲律師
被告
統帥舞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楊彥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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