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李美燕
- 法定代理人蔡憲宗
-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861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洪順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9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 尚需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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