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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72號

原告
元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被告
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在案,惟廢止登記前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二六號一樓,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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