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吳淑美
- 當事人葉正義、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烟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92號原 告 葉正義 被 告 京華世界尊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美 被 告 李烟榮 詹東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中「被告應給付原告」、第二項中「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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