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049號
- 原告
-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啟邑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雪鳳律師
- 被告
- 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林金花
- 被告
- 李遊南
- 被告
- 以上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被告
- 郭萬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里己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被告
- 仟翔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雪瑛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志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里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29日下午3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