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123號
- 原告
- 同達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玉崑
- 訴訟代理人
- 陳朝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
佰壹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叁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壹
仟玖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