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32號
- 原告
-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哲芳
- 原告
-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4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