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14364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江文良
- 被告
- 晁宏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玉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8,670 元,及其中879,335 元,自民國101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879,335 元,自101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916,220 元,及自101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3 紙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758,670 元,及其中879,335 元,自101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暨其中879,335 元,自101 年5 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916,220 元,及自101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7,532元合 計 27,532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日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提示日 │ ├──────┼───────┼───────┼─────┼──────┤ │101 年4 月25│第一銀行埔墘分│879,335元 │VB0000000 │101年4月25日│ │日 │行 │ │ │ │ ├──────┼───────┼───────┼─────┼──────┤ │101 年5 月10│第一銀行埔墘分│879,335元 │VB0000000 │101年5月10日│ │日 │行 │ │ │ │ ├──────┼───────┼───────┼─────┼──────┤ │101年5月21日│臺灣中小企業銀│946,220元 │AA0000000 │101年5月21日│ │ │行萬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