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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2號

上訴人
安適開發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春美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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