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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8號

原告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訴訟代理人
莊志正
訴訟代理人
鍾運凱
被告
袁漢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僅提出陳報狀,惟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爰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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