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0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035號
- 聲請人
- 即參加人
- 曹水香
- 相對人
- 即原告
- 呂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張瑋津(原名張玉雪)
- 訴訟代理人
- 洪貴叁律師
陳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被告張瑋津(原名張玉雪)」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被告張瑋津(原名張玉雪)」;「參加人曹水香」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參加人曹水香」
。
原裁定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曹水香之參加聲請,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相對人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