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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03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035號

聲請人
即參加人
曹水香
相對人
即原告
呂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張瑋津(原名張玉雪)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律師

      陳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被告張瑋津(原名張玉雪)」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被告張瑋津(原名張玉雪)」;「參加人曹水香」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參加人曹水香」

原裁定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曹水香之參加聲請,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相對人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03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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