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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119號

確認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119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善謙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訴訟代理人
朱庭韻
被告
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道
訴訟代理人
林幸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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