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9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90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何榮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亨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