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2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245號
- 原告
- 石淑珍
- 被告
- 和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俊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華
毛國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245號
毛國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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