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67號
- 原告
- 瑞晟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駿翔
- 被告
- 金之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被告金之平間請求返還委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