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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9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94號

上訴人
林秀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9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