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5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94號
- 上訴人
- 林秀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銀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