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969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69號

上訴人
金亨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震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8,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