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166號
- 原告
- 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雲輝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10
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