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邱筱涵

  • 當事人
    施明憲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459號原 告 施明憲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未具繳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台北市○○路131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錫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