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8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84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施劍塵
- 代理人
- 柯淑芬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簡抗字第5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7,600 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惟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有上開裁定卷宗、本院收據2 紙為憑,溢繳金額為45,342元,故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45,342元,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