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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88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84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施劍塵
代理人
柯淑芬
相對人
即被告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叁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民事庭101 年度簡抗字第5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7,600 元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惟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0,004元,有上開裁定卷宗、本院收據2 紙為憑,溢繳金額為45,342元,故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45,342元,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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