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智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福徵
- 訴訟代理人
- 蔡協志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興都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安興
- 訴訟代理人
- 傅美蓉
蔡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兩造訴訟代理人於開庭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併附相關證據佐證:
一、被證三、四第20項所列之運費3,009.86元,是否為原告第一次運送布疋(即被告所交付之有瑕疵布疋)至GW賴索托客戶時所支付之運費?
二、被證三、四第21項所列之客訴金額14,294.93元,是否包括原告補布至GW賴索托客戶時須支付之運費?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