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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上訴人
即原告
智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都實業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五一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仟肆佰叁拾叁點柒捌元即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6,433.78元×新臺幣(下同)30.250(100年11月22日即起
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4,6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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