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011號
- 原告
- 朱君玥
- 被告
- 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許黛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宣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應更正為「民國101年11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定如有誤寫、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係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於101年10月31日就本件所為宣判日期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