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3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6359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徐瑩芝
被告
中臺鑽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1 年6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由訴外人立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背書,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95萬7,335 元,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4 月26日之支票一紙(支票號碼:HY0000000 ),詎於101 年4 月26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一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95萬7,335 元,及自101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於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被告負擔。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