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7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715號
- 原告
- 陳聖文即世宇工程行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育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元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715號
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育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元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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