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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71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715號

原告
陳聖文即世宇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育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00元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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