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余欣璇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昭嬋即昭富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93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 被 告 陳昭嬋即昭富商行 王孝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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