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0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上訴人
亞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格圖書有限公司等間因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七○一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