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0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088號
- 原告
- 聯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君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聰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晉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