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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728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沈佳宜

原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維珊律師
複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被告
台灣京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顯儒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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