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330號
- 原告
- 品創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昌
- 被告
- 臺北市市場處
- 法定代理人
- 丁若亭
- 訴訟代理人
- 卓文財
呂孟晉
邱啟東
李忠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1年7 月13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101 年7 月23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