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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947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475號

原告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閔
訴訟代理人
林進幅
被告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霜
訴訟代理人
陳張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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