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郭文艷
上列原告因與東安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並具狀補正有原告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暨提出原告最新變更登記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經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