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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72號

返還借用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紀文惠

原告
日商健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一則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世鏜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日圓2,510,000 元×新臺幣(下同)0.369 (101 年4 月11日日
圓現金賣出匯率)=926,1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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