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日商健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一則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世鏜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壹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日圓2,510,000 元×新臺幣(下同)0.369 (101 年4 月11日日 圓現金賣出匯率)=926,1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