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余欣璇

  • 當事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0號原 告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啟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宏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書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